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工作。本条例所称南疆地区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本条例所称高中阶段教育,是指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