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高中阶段教育进行督导,督导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南疆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情况定期组织督导评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