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高中阶段教育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