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胁迫、诱骗或者以宗教的名义阻碍、干涉适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致使其失学、辍学;(二)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组织宗教活动;(三)谩骂、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员工和学生;(四)其他干预、妨碍适龄学生入学或者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