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胁迫、诱骗或者以宗教的名义阻碍、干涉适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致使其失学、辍学;

(二)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组织宗教活动;

(三)谩骂、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员工和学生;

(四)其他干预、妨碍适龄学生入学或者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