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拒绝接受适龄学生入学;(二)违反规定开除学生或者擅自办理退学手续;(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