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适龄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学生入学并完成高中阶段教育。

适龄学生应当入学而未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督促其入学就读;适龄学生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就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