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南疆地区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完善教学质量标准和教学评价体系,实施课程改革,提高思想政治、双语教学和理科教学质量;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组织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对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专业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