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中阶段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高中阶段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学生入学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