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的使用加强监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