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的使用加强监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