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教育经费投入。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