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突发紧急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的;(二)未按规定及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的;(三)未按规定及时配备安全保卫力量,控制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外围区域的;(四)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爆设备、安检设备、车辆阻挡装置等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