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突发紧急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配备安全保卫力量,控制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外围区域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爆设备、安检设备、车辆阻挡装置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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