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铁路、民航等营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对服务对象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运营场所、站点、线路、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保卫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物防、技防设备、设施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