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对重点目标实施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工作的;(四)未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调查、处置工作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