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点目标实施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工作的;

(四)未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调查、处置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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