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职责或者报告、制止、协助调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以及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件中出庭作证、鉴定、翻译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人员,所支出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造成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抚、照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威胁、侮辱、排斥、歧视、打击报复前款所列人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