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七章 教育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单独关押:(一)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罪行重大的;(二)服刑期间又犯罪或煽动、教唆其他罪犯违法犯罪的;(三)对抗教育改造且有暴力倾向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