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分别进行教育改造、矫正: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被判处拘役的;

(三)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