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七章 教育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分别进行教育改造、矫正:(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被判处拘役的;(三)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