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实行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各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任务明确、层级清晰、相互承接、到岗到人的责任体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