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对于报告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活动情报信息线索,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或者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