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做好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