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鼓励边远缺煤地区进口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自治区地方标准的煤炭。鼓励煤炭经营企业进口稀缺和高附加值的煤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