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宗教事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