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遏制宗教极端、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