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宗教团体撤销其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