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设备;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