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