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重建、扩建、改建、整体维修和局部维修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