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向信教公民公布财务收支和接受社会捐赠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