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数字出版、互联网、移动电话、移动存储介质等收听、收看、存储、持有,制作、复制和传播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内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