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协商,并征求房屋、构筑物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征收的,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的房屋、构筑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予以重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