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信教公民个人的宗教活动,应当遵守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

国家机关、国民教育学校、公共事业单位等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正常宗教活动与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的民族风俗习惯的界定,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