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国爱教,弘扬正道,遵行教义教规,反对宗教极端。不得强制、胁迫不信教公民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不得歧视、排挤、侮辱或者煽动信教公民歧视、排挤、侮辱不信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公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