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由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通过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聘任可以在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