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由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通过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聘任可以在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