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