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