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