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动物运抵目的地后,需要跨县(市)调运的,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应当在调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具有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二)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