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动物产品运抵目的地后,需要跨县(市)调运的,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应当在调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取费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具有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调运的动物产品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