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