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从自治区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之前,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并在其监督下按规定实施隔离观察,隔离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