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区域内设立检疫申报点,接受检疫申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