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六条已修改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种用、乳用动物健康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种用、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明;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