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做好养殖档案的记录和归档,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