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种用、乳用动物健康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种用、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明;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