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销售、收购、运输、屠宰未按照规定佩挂畜禽标识的牛、羊、猪等动物。禁止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运出场的,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