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调拨和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存、保管、运输和分发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