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情监测计划,组织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并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发布动物疫情预警。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