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因土地开发引起土壤沙化、盐渍化和造成水土流失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业主退耕,处以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土地开垦者种草、种树,恢复植被;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