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应当实行有偿使用而未实行有偿使用或者应当依法由开发者对农牧民进行补偿而补偿不到位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开发土地使用权。给农牧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