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收购、销售、购进、运输的生鲜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生鲜乳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未取得生鲜乳运输许可证运输生鲜乳的;(二)乳制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的;(三)收购、销售、购进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生鲜乳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